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927民初311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7日生,佤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舅舅,男,1979年4月27日生,佤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沧源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佤乡花苑小区10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7MA6NKBM24D。
负责人:***。
被告:***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月亮广场南侧(****4幢-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16228378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沧源分公司、***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俸俊玲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