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昱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昱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民终3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力,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高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月亮广场南侧(盛世家园4幢-01)。
法定代表人:李猛,昱高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威信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毅,云南滇东北(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信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云南省威信县扎西镇九龙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余挺,威信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威信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9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一审未查明***所做工程是否交付使用,直接以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以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导致本案工程量、工程价款等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9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葛芝毅
审判员  颜九华
审判员  陈贵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