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云0602行初47号
原告***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16228378C。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月亮广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猛,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00015133578L。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崇义街**市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申时燕,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
被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000015100418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华山光复楼
法定代表人:杨榆坚,厅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敏。
第三人:李林碧,女,汉族,1978年04月26日出生,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关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源理、尹华,云南红云(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李林碧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原告***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林碧已庭外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审 判 长 马兴慧
审 判 员 赵 琼
人民陪审员 虎兰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世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