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2128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机械配件加工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坨子地村中心道北侧凯尔森阀门厂东侧100米。
经营者:朱宝军,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坨子地村中心道北侧凯尔森阀门厂东侧100米。
被告:天津丰宁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双利,执行董事。
天津市津南区***机械配件加工厂与天津丰宁机电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永攀
审 判 员 窦立扬
人民陪审员 孙文姬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 姗
法官 助理 邓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