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丰宁机电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丰宁机电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宝迪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民初6046号
申请人:天津丰宁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津南)微电子工业园区科达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双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迪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华泰园9669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栋,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丰宁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宝迪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丰宁机电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宝迪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4051.5元或相应数额的财产,申请人天津丰宁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丰宁机电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宝迪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名下234051.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9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