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灯塔市德源五金建材商店、辽宁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81民初964号
原告:灯塔市德源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辽阳市灯塔市站前街金塔大厦东二门市。
经营者:赫广龙。
被告:辽宁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金城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徐光。
原告灯塔市德源五金建材商店诉被告辽宁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灯塔市德源五金建材商店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灯塔市德源五金建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灯塔市德源五金建材商店负担。
审 判 员 李    峻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  文  放
书 记 员 杜文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