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鑫万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翔艺装饰有限公司、山东京鑫万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1126号 申请人临沂翔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翔***大酒店写字楼10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京鑫万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路西段南侧高新区协同发展产业园D12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道福华路15号405、406。 法定代表人欧阳讲继。 被申请人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路72号秀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沂翔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山东京鑫万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翔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京鑫万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价值10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京鑫万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价值103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临沂翔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