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亚威通泰公用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裕得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亚威通泰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2民初3750号
申请人:山东裕得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水口村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334481190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亚威通泰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大桥村(地质二队办公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76839949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裕得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亚威通泰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裕得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亚威通泰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山东裕得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亚威通泰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1585.1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3978元,由申请人山东裕得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高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