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5民初3583号
原告祥云县威龙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永祥。
被告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青。
委托代理人向阳,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祥云县威龙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祥云县威龙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祥云县威龙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祥云县威龙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4元,由原告祥云县威龙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路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徐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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