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4民初31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68100元(执行费:23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