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15执保226号
申请人祥云县威龙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党永祥。
被申请人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电子信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青。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祥云县威龙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祥云县威龙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1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祥云县威龙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祥云县威龙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8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祥云县威龙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供担保的8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