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陈青。
被执行人:四川娅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袁静。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旺新能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娅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娅源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793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娅源新能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蜀旺新能源公司支付货款307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娅源新能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蜀旺新能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娅源新能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蜀旺新能源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娅源新能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袁静、实际控制人袁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娅源新能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同时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娅源新能源公司名下的房屋信息、住所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娅源新能源公司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为35262.13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
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娅源新能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蜀旺新能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川0793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娅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