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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1226号 原告:丽水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丽水某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浙江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评估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后浙江某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撤回鉴定评估。期间,双方还向本院申请自行和解一个月。在双方自行和解中,丽水某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丽水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丽水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丽水某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