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02民初16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星,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路街道高速财富广场(龙湖山庄70楼)21层2101-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01771047。
法定代表人:刘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宏,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盛达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星,被告盛达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为原告在2021年2月7日金利国际城小区项目工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金利国际城小区项目工程,后原告进入该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1年2月7日,原告在工地上不慎从第13层的脚手架摔到第10层受伤,后送至三十铺新城医院住院治疗,次日转院至六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右额骨粉碎性骨折、右足第1远节趾骨骨折、S3椎体及附件骨折、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多发韧带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此次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2021年12月22日,原告向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该委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予以支持。
盛达建设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无劳动关系也无劳务关系。二、答辩人承建金利国际城13—17#楼及地下人防工程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六安睿光五金线缆销售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睿光公司组织人员施工合同项下的木工工程,答辩人依据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正常履行,睿光公司具备劳务施工资质。三、答辩人未曾招用原告也不认识原告,从未安排其在工地上从事具体工作,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报酬待遇。原告诉称其在答辩人承建工地受伤,答辩人、分包人均不知情,因其诉称时间即将过年,工地已经放假,无人作业。后据了解,睿光公司分包金利国际城13—17#楼及地下人防工程的木工工程后,部分木工劳务(部分二次结构劳务)分包给赵家胜、王世山施工,原告曾在其二人手下打零工。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各方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本院综合认定事实和证据如下:2020年4月5日,被告与六安睿光五金线缆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木工承包合同书》,将六安市金利国际城13-17#楼及地下人防工程的木工任务承包给六安睿光五金线缆销售有限公司施工。原告经人介绍至被告金利国际城小区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未签订劳务合同。2021年2月7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并于当日送入六安东部新城医院治疗,后又于2021年2月8日送至六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用工主体责任应包括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等,均是工伤认定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处理的范围,本案中,***主张盛达建设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申请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综上,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确认用工主体责任争议,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驳回起诉。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龚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晓明
书 记 员  吴 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