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执1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冯命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另案债权人安徽勇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本院2018年12月3日以(2018)皖1503破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勇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另在诉讼中,查封的房产暂不适宜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梁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