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5586号
原告:安徽国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皋城路与经三路交叉口(科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6352232A。
法定代表人:陈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锐,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高速财富广场(龙湖山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01771047。
法定代表人:蒋纯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林,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国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方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