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2执412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洞庭路294号塞外明珠(二期)会所1栋-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奥格瑞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26号1至-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奥格瑞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94066.87元(其中本金783828.87元,执行费10238.00元);
二、被执行人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奥格瑞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奥格瑞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