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04执恢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鑫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7-A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10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99528.45元,已执行标的8062.99元,未执行标的1091465.46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恢7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