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2执恢21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天骏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奥格瑞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26号1执-1层。
法定他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洞庭路294号塞外明珠会所1栋-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奥格瑞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2执恢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