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7937号
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新林周。
法定代表人:徐春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森,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洞庭路**塞外明珠(**)会所****103。
法定代表人:冉多胜。
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多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建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随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