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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同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7422号 原告:***,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5号高立二千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现原告***与被告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660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于原告***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8民初2570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