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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睿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同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808号 原告:上海睿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5号高立二千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和路55弄1号A1楼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睿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上海睿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睿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