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808号
原告:上海睿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5号高立二千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和路55弄1号A1楼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睿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上海睿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睿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