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雪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12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雪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与商都路交叉口建正东方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彦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颖,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凤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雪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雪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圣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2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雪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涉案采购合同项下的设备及施工义务,该部分合同义务由申请人自行完成。涉案整改通知书说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判决对此没有认定。原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对于履行合同义务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被申请人提交的验收意见上的手写部分为其自行添加,该证据形成时间为2019年9月6日,不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该验收意见来源不合法、形式不规范,系被申请人欺诈所形成。综上,河南雪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天津圣威公司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涉案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滑县环保局出具的验收意见能够证明项目通过验收,该意见中加盖了申请人的印章。申请人提供的整改通知属于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采购合同项下存在违约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雪辰公司与天津圣威公司签订的涉案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天津圣威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验收意见中加盖了河南雪辰公司的印章,河南雪辰公司对于该印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验收意见可以证明天津圣威公司提供的设备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判决据此判令河南雪辰公司依约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并无不当。河南雪辰公司主张该验收意见系天津圣威公司伪造,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河南雪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雪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荆媛媛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杨泽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