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嘉志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13833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嘉志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32670-6,住所地南京市
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92496-0,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嘉志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广
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嘉志德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嘉志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金山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谦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