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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92民初8171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设计费150000元;2.判令某甲公司赔偿某乙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5965.75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24年1月5日起计算至某甲公司实际付清设计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20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800元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7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千行云谷项目幕墙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完成千行云谷项目幕墙施工图设计工作,设计费总价为50万,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5万元,施工图设计完成且甲方审核合格后7日内支付25万元,幕墙施工单位招标完成后7日内支付15万元。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交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完成幕墙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应当于2023年12月28日前支付15万设计款。某乙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向某甲公司发送《付款申请》,并向某甲公司提交1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经某乙公司多次催促,某甲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某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某乙公司违约损失。某乙公司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甲公司辩称,1.双方确实存在合同关系;2.某乙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设计费15万元未达到付款条件,故某甲公司不应支付。针对第三次付款即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15万元的付款条件是合同第5.5条,幕墙施工单位招标完成后7日内予以支付。某甲公司确实进行了招标,当时也将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给了某乙公司,但是后面招标废标了,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整个招标工作就未完成,所以未达到支付条件,某甲公司不应该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17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千行云谷项目幕墙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千行云谷项目幕墙施工图设计工作。合同主要约定:1.项目名称:千行云谷项目幕墙施工图设计,项目地点: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湖南岸创意北路万科云城东侧。2.乙方工作范围:千行云谷项目幕墙工程的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后期施工设计变更的审核和工程量清单编制配合等设计服务。3.设计周期为60天,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开始工作之日起算。4.设计总价为500000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5万元;施工图设计完成且甲方审核合格后7日内支付25万元;幕墙施工单位招标完成后7日内支付15万元;幕墙工程竣工完成后7日内支付5万元。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因甲方自身原因并自乙方书面催告后,每逾期一天(乙方同意延期的除外),应承担支付金额5‰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2022年11月22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设计费250000元。 2023年12月21日,某甲公司向案外人成都某有限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 2024年1月4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付款申请》,金额为150000元。 同日,某乙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2024年3月2日,成都某有限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中标放弃函》,载明“我公司于2023年8月参与了贵单位组织的千行云谷项目幕墙工程招标,并于2023年12月21日有幸中标。由于本项目拟订的合同中部分条款未通过集团风控评估,故我司放弃本次中标机会……” 2024年8月5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催款函》。 另查明,《审查合格书》载明,某甲公司2023年8月22日委托审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二审)合格。 庭审中,千行云谷公司认可某乙公司已将设计成果提交,某乙公司认可收到千行云谷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共计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千行云谷项目幕墙施工图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付款申请》《中标放弃函》《催款函》《审查合格书》、付款回单、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千行云谷项目幕墙施工图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已经完成案涉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将设计成果交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按约向某乙公司支付了两笔设计费共计300000元,尚未支付第三笔设计费150000元。根据《千行云谷项目幕墙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第三笔设计费应当在幕墙施工单位招标完成后7日内支付。本案中,某甲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案外人成都某有限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即招标完成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某甲公司应在2023年12月28日前向某乙公司支付第三笔费用。虽然某甲公司辩称成都某有限公司放弃中标,招标工作未完成,但某乙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案外人放弃中标不应影响设计费用的支付。故对某乙公司诉请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1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某甲公司未按约支付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其实际占用该笔款项,给某乙公司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某乙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酌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5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3635元、保全费1350元,由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经催缴后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