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50383号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女,系第三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第三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5年3月27日,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2.10元,减半收取4751.05元,财产保全费3371.05元,合计8122.10元,由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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