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91破申54号
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某某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的镇江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钮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