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5429号 原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0148698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先锋新村3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RX8Q8N。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115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1954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