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9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亿创街1号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冷翠公司)与被上诉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翡冷翠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5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翡冷翠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翡冷翠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7792810.77元且无需支付利息(注:二审争议金额为1521192.98元,其中质保金1149118.90元,工程款利息324960.21元,质保金利息47113.87元)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二审受理费****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旭博公司尚未完成案涉工程的维修义务,其主张支付质保金的诉请不应当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为旭博公司提交的维修确认单证实其已及时更换破损玻璃,属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案涉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广州天经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关于****创园遗留工程整改督促函》(天物管函[2023]71号)及其附件,案涉工程尚有多处玻璃爆裂及其他未维修事项,且该函所载尚需整改事项与旭博公司一审提交的维修确认单内容不存在重复。根据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部分第5条第2款第(4)项“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保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及管理费用,则发包人在3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保修金”,现旭博公司尚未完成保修工资,案涉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旭博公司主张支付质保金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二、旭博公司未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付款前置义务,一审判决翡冷翠公司承担工程款利息错误。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部分第5条第2款第(6)点“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须开具相应金额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该条明确约定了旭博公司应承担开票的付款前置义务,属于双方意思自治***。在合同已作前述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开具发票应当视为与支付工程款同等的合同主要义务。一审判决在旭博公司未开具发票的前提下支持其工程款利息的诉请,不符合前述合同约定。退一步讲,即便一审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不能对抗合同主要的付款义务,但翡冷翠公司对开具发票事项仍应享有前述约定的付款期限利益,该种期限利益同样应当得到保护,而旭博公司截至本案上诉之日仍未依约开具发票;并且,案涉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即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外的工程造价是固定金额,旭博公司完全能够开票,却怠于履行开票义务。因此,一审判决支持旭博公司工程款利息的主张错误,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旭博公司辩称:涉案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案涉项目在2020年7月7日竣工验收,2022年7月7日质保期满,旭博公司一审提交证据维修完成单证明,旭博公司已完成保修期内义务,而翡冷翠公司提交的物业管理公司2023年9月13日作出的函件是超过了旭博公司质量保修期且该文件的单位是翡冷翠公司,所述质量问题不能证明与旭博公司有关。关于发票的问题,根据双方惯例应先审核再开具发票,故翡冷翠公司过往对应金额的发票旭博公司已全部发出,旭博公司不会拒绝向其开具发票,本案中翡冷翠公司未通知旭博公司,因此,旭博公司无法开具发票。
旭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翡冷翠公司立即****公司支付拖欠工程结算尾款8570228.51元;2.判决翡冷翠公司立即****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结算尾款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6日为662704.82元(以8570228.51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同期LPR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翡冷翠公司立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质保金1173162.75元;4.判决确认旭博公司在翡冷翠公司欠付上述工程款及质保金的范围内对于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标段二)幕墙工程在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翡冷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质保金利息,从2022年8月26日起以1173162.7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LPR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判决翡冷翠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签署情况:2019年1月22日,翡冷翠公司(发包人)、旭博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标段二)幕墙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州绿地城J地块(标段二)幕墙工程,标段二范围:C1\C2loft公寓两栋、D5\D6\D7\D8\D9\D10六栋类独栋。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幕墙,铝合金玻璃窗,百叶等工程的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及出图、试验、测试、设备材料采购、供料及加工、制作、运输、安装、二次驳运、产品保护、竣工验收前清洁以及竣工资料提交,并负责保修期内的保修、保养工作,含幕墙五性检测。第5条约定,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固定总价为33365947.31元(不含增值税),36702542.04元(含增值税)。施工期每月申报支付核实产值的70%,当产值小于100万时计入下月支付;施工后按节点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70%;交付使用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保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及管理费用,则发包人在3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保修金。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须开具相应金额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承包人保证所提供账号资料准确无误,若因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有误,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收款银行账号发生更变,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付款退票及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第7条约定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7.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在发出中标通知书至签订补充协议书期间的往来函件;(3)中标通知书;(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同一时间形成的文件有矛盾,以顺序在先的文件为解释依据;先后时间形成的文件有矛盾,以后形成的文件为解释依据;上述未能解释清晰的,以要求较高者为解释依据。
该合同专用条款第24.2(3)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70%,交付使用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第24.2(4)约定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保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及管理费用,则发包人在3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保修金。第31.1条约定,本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固定总价+各种变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减价款+材料调差价款-承包人应扣款。
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31.1竣工结算价组成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2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束后3个月内提供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递交的完整、正确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委托投资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审核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中效益费由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承担,详见通用条款第22.9款。竣工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如发现原审核的结算有重大问题,则将进行复审,若发现的问题属实,则以复审结果为准。31.2.2结算资料内容要求及格式按如下规定:。k)竣工图及工程实际选用的通用(或标准)施工图集(****工图专用章、各方审核签确后按城建档案规定折叠装盒);。o)工程竣工结算书。31.2.3结算申请书内容要求:合同签约、履约情况概述、合同价款变更和支付(含扣款)情况、验收移交及结算资料准备情况等说明。其它与本工程结算相关事项的说明。31.3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一年内,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4.2条约定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保修责任另签协议并预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至工程缺陷保修期5年届满时结清。预留保修金部分,其中无渗漏专项保证金按照本通用条款14.4条约定执行;剩余60%质量保修金按照保修满二年付清,满5年无渗漏、裂缝专项保证金余额在期满一月内返还。31.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个月内,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移交工程的,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应当移交;发包人不要求移交工程的,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如因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的拖延,影响发包人正常开发业务或延迟移交小业主的,由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31.5双方核对结算资料过程中,若双方对某工程量是否存在、工程量的多少以及原材料的价格等相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作为施工方,负有提供支撑依据,包括图纸、签证、现场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原件、以及原材料价格等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否则,该部分工程量不列入双方的结算范围。31.6发包人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2.1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竣工验收日起计二年-五年,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二年,装修工程为二年。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施工工程承担质量责任,在工程缺陷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详见附件要求。32.3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算。
二、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交付翡冷翠公司。旭博公司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两份,载明知识城南起步区ZSCN-B6地块工程(自编号J地块C1、C2栋及地下室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二标段二期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两工程于2020年7月7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验收合格。翡冷翠公司提交《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两份,载明“知识城南起步区ZSCN-B6地块工程(自编号J地块C1、C2栋及地下室工程)”及“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二标段二期”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30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三、工程款支付及开票情况:双方确认翡冷翠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9362033.62元,旭博公司未向翡冷翠公司开具本案主张的工程款的发票。
四、案涉工程结算情况:旭博公司主张其于2021年7月9日向翡冷翠公司提交了结算资料,翡冷翠公司工作人员****在《签收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公司发现签收单金额误写成合同暂定金额于2022年要求翡冷翠公司补签了一份结算资料签收文件。旭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签收单》,记载:今收到旭博公司广州绿地城J地块(二标段)幕墙项目结算资料,递交结算造价为36702542.04元,递交资料清单见附页。签收人处有“****”签名字样,签收时间处手写有“2021.7.9”。2.“旭博结算沟通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月6日,旭博公司员工****在该群中询问:我们原先结算资料都已上报的,这次是不是只要签证台账,补个章,承诺一下即可。微信昵称“****”回复:你们报给谁了?****:结算书2021年7月9日就已递交,后来要求补提交竣工图,也补了。收结算书的是****。“****”:我们这边没有这个人。另一人在群中回复:****,太和项目没有听说。****:问问你们***经理。“****”:如果是21年递交的话,肯定是我这边接收的,或者是咨询黄工,没有你说的以上两个人。****在群内发送前述《签收单》,“****”回复:这个是绿地城的,我问问***。3.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目录,记载资料名称及报审结算金额39105424.88元。接收人一栏有“****”签名字样,签收日期处手写“2022.2.18”。4.案涉工程结算资料。5.旭博公司员工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3月3日,旭博公司员工向****发送《签证变更流程情况表》,并明确“这个是我们J地块的签证变更台账”。2022年3月7日,****:签证变更***签字,发扫描版给我。2022年3月9日,****:扫描件怎么还没发给我。6.旭博公司员工****与***微信聊天记录,旭博公司提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为建筑工程组长。微信聊天内容如下:2022年1月20日,****:***,我们J地块的结算资料你能帮我再签一份签收单吗?去年7月9号的时候王工签了,但是后面王工离职了,***他们觉得还是再补一份签收单比较好。***:要找其他人签了,我也离职了。****:那么J地块谁来跟呢。***:找邱总或者***。2022年1月25日,****:我们的结算资料是放在哪里,我找了一大圈没找到。***:搬办公室我都没有去过,元旦前搬的,以前就是一个箱子,以前3楼呢。****:你有递交审核吗?是不是在咨询那里。***:当时说维修问题先不签,所以就没有然后了。****:现在是结算资料和竣工图都找不到了,新的办公室和之前的办公室都没有,咨询那边也没有。***:那就不知道,我走之前还在的。翡冷翠公司对前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并称旭博公司并未向其上报包括竣工图在内的结算资料,亦未收到过旭博公司上报的相关签证、设计变更项目结算资料,****、****为翡冷翠公司员工,但二人在《签收单》、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目录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署,要求对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旭博公司***其工作人员是拿着结算资料前往翡冷翠公司的办公处所要求翡冷翠公司的相关人员签字,即便是翡冷翠公司其他员工代签,相应行为也应当认为是翡冷翠公司签收了结算资料。
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根据翡冷翠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码当庭拨打****电话,电话接通后对方确认其为****本人。经询问,****称其为案涉工程的现场负责,旭博公司冒充其签字签收相关结算资料,但涉案J地块幕墙工程的结算资料其有收到过,是旭博公司的预算员提交的,经由其审核完毕后已被旭博公司的预算员拿走,不记得提交的时间,需要核实确认签收本。旭博公司对****的****证称:****的证言证明,旭博公司确实是提交了结算资料到****的办公室,翡冷翠公司也有人签收,翡冷翠公司若有异议,理应提交2021年7月9日当日的签收本。翡冷翠公司回应:从****当庭***来看,翡冷翠公司确实曾收到过旭博公司的结算资料,但该结算资料又****公司人员自行取回,其结果是导致翡冷翠公司无法完成后续的结算流程,与翡冷翠公司此前***无提交结算资料并无二致。签收本需要庭后向****本人核实。即便翡冷翠公司核实相关签收本确实记载了签收情况,但也如前述,已****公司人员自行取回,可以视为没有提交结算资料。一审庭后,翡冷翠公司称经查询,未找到相关签收本,暂无法核实旭博公司提交案涉幕墙工程结算资料的时间及是否存在签收记录。
工程造价鉴定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中,旭博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合同外部分(即签证和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和价款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摇珠,确定由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取鉴定费123144.14元。2023年8月26日,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标段二)幕墙工程合同外部分(即签证和设计变更)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载明案涉工程合同外部分工程造价鉴定总金额为1601421.25元。旭博公司、翡冷翠公司对该鉴定数额予以认可。
保修情况:翡冷翠公司提交2022年12月12日幕墙照片8***与旭博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案涉工程多处幕墙玻璃存在破损爆裂情形,经其项目负责人多次催告,旭博公司均未履行维修义务。旭博公司不予确认,并提交三份维修确认单予以反驳,该三份文件载****公司于2022年3月5日、2022年5月27日、2022年12月2日至10日更换完成案涉工程玻璃情况,下方物业方处均盖有“广州天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知识城片区****创园”章。翡冷翠公司质证称该证据虽由案外人签署,但内容与事实情况严重违背,不认可真实性,另提交广州天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9月13日出具的《关于****创园遗留工程整改督促函》拟证明****创园尚存在70项遗留工程问题需整改。旭博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施工资质:旭博公司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其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保全情况:旭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审法院审****公司的申请及担保材料后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粤0112民初259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翡冷翠公司价值10406096.08元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标段二)幕墙工程合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目录、结算资料、《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标段二)幕墙工程合同外部分(即签证和设计变更)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照片、维修确认单、《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旭博公司与翡冷翠公司签订的《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标段二)幕墙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
关于案涉工程价款。涉案合同专用条款第31.1条约定,本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固定总价+各种变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减价款+材料调差价款-承包人应扣款。旭博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且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翡冷翠公司使用,双方对合同内固定总价为36702542.04元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合同外部分(即签证和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公司申请,一审法院摇珠确定由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工程造价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翡冷翠公司与旭博公司对广州翔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标段二)幕墙工程合同外部分(即签证和设计变更)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认定的合同外部分工程造价鉴定金额1601421.25元亦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外部分(即签证和设计变更)工程结算金额为1601421.25元。因此,旭博公司完成本案工程造价应为38303963.29元(合同内固定总价36702542.04元+合同外增加工程量1601421.25元)。扣减双方确认翡冷翠公司已经支付工程进度款29362033.62元,翡冷翠公司尚需支****公司工程款8941929.67元。
关于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涉案合同协议书第5条及专用条款第24.2条均约定“交付使用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保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及管理费用,则发包人在3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保修金。”涉案合同通用条款第31.3条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一年内,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4.2条约定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保修责任另签协议并预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至工程缺陷保修期5年届满时结清。预留保修金部分,其中无渗漏专项保证金按照本通用条款14.4条约定执行;剩余60%质量保修金按照保修满二年付清,满5年无渗漏、裂缝专项保证金余额在期满一月内返还。”上述对质保金数额、工程结算款及质保金支付时间的约定存在矛盾,根据涉案合同协议书第7条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的约定,应当按照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来履行。
案涉工程于2020年7月7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故质保金1149118.9元(38303963.29元×3%)应于两年保修期满后35个工作日即2022年8月25日支付。翡冷翠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多处幕墙玻璃存在破损爆裂旭博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公司提交的维修确认单证实旭博公司已及时更换破损玻璃,所在物业公司并已***确认,因此,一审法院对翡冷翠公司的该抗辩不予采纳。
剩余结算未付工程款(不含质保金)为7792810.77元(8941929.67元-1149118.9元)。旭博公司主张已于2021年7月9日将案涉工程的结算资料提交给翡冷翠公司,翡冷翠公司不予确认,并提出对2021年7月9日的《签收单》上“****”的签名及2022年2月18日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目录上“****”的签名进行鉴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已在本案庭审中确认收到过案涉工程结算资料并已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结合****2022年3月7日微信要求旭博公司提供签证变更***扫描版,可印证在当日前****已收到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核。另翡冷翠公司无法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签收本反驳旭博公司主张的向****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对旭博公司主张2022年2月18日向****提交结算资料,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再结合旭博公司自认其首次提交结算材料后补充提交了案涉工程竣工图,因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工程竣工图提交时间,一审法院认定其向****提交结算资料时间为提交完整结算材料时间。基于此,2021年7月9日的《签收单》上“****”的签名及2022年2月18日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目录上“****”的签名的真伪对本案事实认定没有影响,无鉴定必要,故一审法院对翡冷翠公司的笔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至于****提出旭博公司取回了结算资料,因翡冷翠公司未能提交签收本或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涉案合同通用条款第31.2条约定“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束后3个月内提供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递交的完整、正确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委托投资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竣工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如发现原审核的结算有重大问题,则将进行复审,若发现的问题属实,则以复审结果为准”。翡冷翠公司收到旭博公司提供的完整结算资料后,并未及时作出结算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的规定,翡冷翠公司怠于履行结算义务,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故翡冷翠公司应在2022年8月18日****公司支付完毕剩余结算款(不含质保金)7792810.77元。关于发票问题,翡冷翠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是其履行案涉合同的主要义务,其亦未举证证明系由****公司拒绝开具发票而导致其未付款,故翡冷翠公司以旭博公司未向其开具发票为由提出其有权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问题。虽然涉案合同对逾期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但鉴于翡冷翠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故旭博公司要求翡冷翠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于法有据,其中未付工程款(不含质保金)的利息以7792810.7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质保金利息以1149118.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对旭博公司超出部分的利息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公司诉请享有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翡冷翠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8941929.67元,旭博公司诉请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41929.67元及利息(利息以7792810.7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49118.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二、确认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广州绿地城J地块(标段二)幕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8941929.67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4236.58元,由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43.07元,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393.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付。鉴定费120144.14元,由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73.08元,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071.06元;鉴定费已由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鉴定机构,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一审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翡冷翠公司提交新证据《关于****创园遗留工程整改督促函》天物管函【2023】71号及附件****创园园区遗留工程台账。旭博公司质证称,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份证据未曾送达给旭博公司,且2023年9月13日作出的函件是超过了旭博公司质量保修期,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与旭博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翡冷翠公司以旭博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不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的主张是否成立;二、翡冷翠公司是否应****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翡冷翠公司与旭博公司合同虽约定翡冷翠公司付款前,旭博公司须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但翡冷翠公司在收到旭博公司的结算资料后,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迟迟不予以结算导致结算金额无法确定,直到本案一审经委托鉴定才得以确定,由此可见旭博公司因结算金额无法确定的原因而导致无法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另,从合同履行事实看,旭博公司对已经收取的款项全部开具了发票,并无怠于开具发票行为。综上,翡冷翠公司上诉以旭博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利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翡冷翠公司与旭博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两年质保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及管理费用,则发包人在3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保修金。涉案工程于2020年7月7日竣工验收,2022年7月7日质保期满。虽质保期间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已履行修复义务,且经过了物业公司确认。翡冷翠公司上诉认为旭博公司仍存在未修复的质量问题并提交《关于****创园遗留工程整改督促函》及台账予以证明。但案涉项目在2020年7月7日竣工验收,2022年7月7日质保期满,而翡冷翠公司提交的该函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已经超过了质保期,且该函也未****公司确认,翡冷翠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旭博公司主张翡冷翠公司向其支付质保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翡冷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41929.67元及利息(利息以7792810.7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49118.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确认被上诉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广州绿地城J地块(标段二)幕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8941929.67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被上诉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236.58元,由被上诉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43.07元,上诉人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393.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付。鉴定费120144.14元,由被上诉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73.08元,上诉人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071.06元;鉴定费已由被上诉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鉴定机构,上诉人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8490.7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五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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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