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3民初2326-1号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同创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DUT280L。
经营者:***,女,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304779,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上海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5幢125D,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6082083769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同创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上海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号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市白云区同创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上海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85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670元,由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同创建筑材料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