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11627号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百事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绿地联盛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90MA6FCKTH5L。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356136。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125D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8208376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百事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上海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百事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资金人民币陆拾万零壹仟伍佰玖拾肆元零伍分元(¥601,594.05元)或者相应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1,594.0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