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116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百事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绿地联盛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90MA6FCKTH5L。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356136。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125D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8208376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百事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上海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百事达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做出(2019)黔0115民初116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1,594.0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全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