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教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教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4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XXX弄XXX号XXX楼XXX-XXX、XXX-XXX、XXX-XXX单元、XXX楼。
负责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红,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宝教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缴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宝教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雪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丹青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