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21号
原告:宁波新安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1027296X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璎珞村璎珞186号。
法定代表人:胡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04853116D)。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大西坝蟹堰头。
法定代表人:张龙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新安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新安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郑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