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3864号
原告:宁波新安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1027296X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大碶璎珞村璎珞186号。
法定代表人:胡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新安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新安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澍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汪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