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康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与沈阳康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11970号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负责人:***,系该院院长。 被告:沈阳康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与被告沈阳康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1.00元,减半收取3,62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