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104民初2175号
原告:盘锦阔宇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向海街道宝兴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鑫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王家街道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盘锦阔宇商混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鑫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阔宇商混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阔宇商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阔宇商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6.00元,减半收取计4903.00元,应予退还原告4903.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