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8民初365号
原告:某某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市裕华区。
经营者:石某,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设计工作室与被告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某某设计工作室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月23日向原告某某设计工作室支付合同价款,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设计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6元,由某某设计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