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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阜平县某某建设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624民初1720号 原告: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平县某某建设局,机构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阜平县某某建设局(以下简称阜平县住建局)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656965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56965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9日,原告(设计人)与被告(发包人)就阜平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加装电梯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一份,约定由原告为阜平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26个小区加装电梯提供工程设计。工程设计阶段为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工程设计服务内容为:阜平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26个小区802个单元加装电梯802部。计划工程设计周期为2021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20日。合同设计费为固定总价730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设计文件交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通过邮寄或当面递交等方式已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图纸,被告均签署文件资料签收单。2021年8月23日,阜平县发改局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批复。此后,由于被告原因该工程未按设计施工图完成全部施工,目前仅完成1个小区的工程竣工验收。被告至今已支付设计费730349元,仍结欠设计费6569651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阜平县住建局辩称,一、被答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答辩人不应支付设计费。1、合同签订时间是2021年6月19日,根据合同6.1.1条,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即2021年7月18日),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包括内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配合阶段等所含所有需设计单位配合工作的服务,但实际被答辩人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根据设计合同7.l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具体形式为CAD版、PDF版各一套,设计人也未如期提供。3、本案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遵循“勘察--编制工程勘察文件--报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文件设计--报图审机构审查通过交付委托人”的设计过程规范开展工作。被答辩人作为专业的工程设计公司,设计工作理应秉承“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原则,先于施工前提供设计施工图,以满足施工需要。但直到合同期满的2021年7月20日时,也未提交设计工作。综上所述,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初步设计于2021年8月提交发包人,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发包人工程不能按期施工,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至今未交付使用,给地方政府和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起诉。1、合同签订时间是2021年6月19日,根据合同6.1.1条,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即2021年7月18日),本案立案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已过《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9日,原告某某公司(设计人)与被告阜平县住建局(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约定由原告为阜平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加装电梯项目提供工程设计。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阜平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加装电梯项目设计;2、工程地点:阜平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内,河口小区,马沙沟小区、槐树底小区、楼房小区、上堡小区等26个小区;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阜平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26个小区;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阜平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26个小区802个单元加装电梯802部电梯(四层电梯543部、五层电梯186部、六层电梯73部);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1年6月20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1年7月20日。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7300000元。专用合同条款中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附件2三、设计费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时间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1460000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730000元;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发改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根据发改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按附注调整修正设计费用)修正后设计费总额的20%,同时扣除前多支付部分(如有);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修正后设计费总额的30%。(26个小区的电梯加装按发包人要求分期分批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据每个小区的概算比例,施工图设计费分期分批支付);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修正设计费总额的15%;6、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730349元,剩余设计费6569651元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成果签收单复印件、《关于阜平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加装电梯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代理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内容系原告为被告提供阜平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加装电梯项目提供工程设计服务,且本案诉争的标的为工程设计费,故案由应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中约定工程设计阶段分为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阶段,合同约定的完成设计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阜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1年8月23日出具《关于阜平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加装电梯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被告虽辩称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设计文件,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原告原因导致批复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完成设计日期,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同时,通过原被告双方交接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来看,原告已经完成了阜平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26个小区802个单元加装电梯802部电梯的工程设计工作,并将上述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给被告,至于仅一个小区的工程完成了竣工验收,其余工程仍未施工,被告并未举证证明系原告未完成工程设计所导致,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未能如期施工,未能竣工验收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CAD版、PDF版设计文件的意见,根据原告提交的文件资料签收单显示,原告已将阜平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加装电梯项目纸质版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由被告,并经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如后期确需CAD版、PDF版设计文件,原告应积极配合被告提交,若原告未配合提交所需设计文件,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纵观本案案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最终交付全部设计成果,在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中被告工作人员对合同总额、回款数额及未给付数额未提出异议,至今被告仍欠原告6569651元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给付相应设计费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给付设计费6569651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为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其主张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调整。原、被告双方并未就设计费的逾期支付约定逾期利息,而仅约定了违约金,可以说明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系以惩罚为督促履行手段,因此,不仅仅是以弥补非违约方损失为主要目的,而是兼具有惩罚性,故对被告欠付设计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为宜。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10月2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本院依法支持以实欠设计费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超出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从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曾于2023年5月份向被告发送过关于欠付款项的情况说明,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收到,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被告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平县某某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款65696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实欠设计费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88元,减半收取计28894元,由阜平县某某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