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3607号
原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6号诚铭商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
查封***、***名下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五里二区1-D41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为所有权人办理一切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