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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3607号 原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6号诚铭商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 查封***、***名下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五里二区1-D41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为所有权人办理一切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