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德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6民初2280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安徽德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南湖路589号卡乐森国际创新产业园3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613512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德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