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6民初2280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安徽德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南湖路**卡乐森国际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6135120U。
法定代表人:骆**,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德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宋广军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广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