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三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樟树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鹰潭某某公司、江西樟树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03民初460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父子关系,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樟树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鹰潭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负责人:***。 被告:江西樟树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樟树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负责人:***。 被告:樟树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樟树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鹰潭某某公司、樟树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樟树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江分公司、樟树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93.74元,减半收取计9946.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46.87元,由原告***负担14946.8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