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恢2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84165M。
法定代表人:**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黄沙街镇**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70558042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6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1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10月24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2年10月24日在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10月24日向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中联牌旋挖钻一台,因客观原因,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拍卖。
2022年11月14日在司法网络平台上扣划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322653.39元,同日发放317913.39元给申请执行人。
2022年12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标的金额3719925.16元,已执行到位为317913.39元,执行费4740元,尚有3402011.7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