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久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岳阳楼区仁惠页岩环保砖厂、湖南久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2461号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仁惠页岩环保砖厂,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仓田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元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洁婷,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久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县黄沙街镇玉诚街9号。
法定代表人:邹登科,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久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君山分公司,住所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望城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殷浩伦。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仁惠页岩环保砖厂与被告湖南久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久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以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阳市岳阳楼区仁惠页岩环保砖厂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周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