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久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久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保413号
申请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融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郑振江。
诉讼代理人汪正。
被申请人湖南久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县黄沙街玉诚街9号。
法定代表人郑振江。
被申请人***,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久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上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湘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