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559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秀莲,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玥,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第三人:湖南久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黄沙街镇玉诚街9号。
法定代表人:邹登科。
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湖南久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计收66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华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佳洁
书 记 员 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