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德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某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民初1597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一期第二部分六区5号楼6-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0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