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民初1597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一期第二部分六区5号楼6-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0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