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103号
原告:山东大地伊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天衢办事处德贤大街3777号德州东北城建材一区17号楼1-2层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康德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6区-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大地伊彩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康德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地伊彩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山东大地伊彩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石倓
书记员曲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