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25民初4264号
原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确山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佑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